關于怎樣確認建造工程中運用未經強制性認證產品違法行為的批復CCC認證查詢
國認法函[2005]127號
《關于建筑工程中運用未經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怎樣確認的請示》(浙質評[2005]165號)收悉。經研討,現批復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將未經認證的插頭插座、電線電纜等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以下簡稱目錄內產品)運用到建筑工程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法則》(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法則》)第二十八條的規矩,應當確認為產品未經認證,擅清閑經營活動中運用的違法行為。
二、對建筑施工單位購進未經認證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等目錄內產品在施工現場運用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照實供應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售者,當地質檢部分應依法追究生產者、出售者的法則職責。
三、建筑施工單位如拒不供應或許不照實供應購進產品的生產者、出售者,當地質檢部分應責令其中止運用該產品。對建筑施工單位知道或許應當知道未經認證的該產品為法則阻止出售的產品的,按照《認證認可法則》第六十七條規矩進行處理。
四、對建筑施工單位自行拼裝低壓成套開關設備等目錄內產品在施工現場運用的,現在暫不在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法令范疇。